何梅协定与张蒋北平密会史料考证.md

我将按档案考证标准检索中英文一手文献与学术研究,先核何梅协定时间线、蒋档与日方档案,再核查“张蒋北平密会”各候选事件。继续检索档案数据库、学术论文与蒋张行踪史料,核对争议说法。接下来抓取学术论文、日方JACAR条目、蒋档与关键一手文献全文。# 考证报告:何梅协定与所谓“张蒋北平密会”

说明: 本报告依据中日美三方档案、当时外交记录与两岸学术考证写成。凡涉及争议,一律标明确证 / 存疑 / 传闻。检索发现:用户所称“何梅协定签订”在形式上并不准确;所谓“张蒋北平密会”并非学界通行事件名,若指1935年5–7月何梅交涉前后蒋、张在北平密会,则与两人行踪物理上不可能。


任务A 何梅协定:背景、交涉、内容、蒋的决策与性质争议

一、背景与事实

1. 河北事件始末(1935年5月)

1935年春,日本中国驻屯军(驻天津,司令官梅津美治郎,参谋长酒井隆)与关东军正推进“华北分离”:要把中央军、东北军系(于学忠)和国民党党部逐出河北。借口是两件几乎同时被炒作的事。

(1)胡恩溥、白逾桓被暗杀(胡白事件)

(2)孙永勤部被歼(孙永勤事件)

两案被日方合称“河北事件”(日方亦称“五月事件”)。中共上海临时中央局6月10日文件已称之为“华北事变”。蒋介石日记/《爱记》亦用“华北事变”。

2. 日方交涉时间线与内容(1935年5月29日—7月9日)

日期事实判定
5月26日起日机在北平、张家口示威;27日日军在天津河北省政府、市党部门前武装游行确证
5月29日酒井隆、高桥坦先后至行政院驻平政务整理委员会与北平军分会,见何应钦(及黄郛方面),口头提出罢免于学忠、撤宪兵第三团、政训处、党部、蓝衣社、中央军第二师/第二十五师等;威胁可将平津并入停战区确证(中、日、美三方记录一致)
5月30–31日日军在河北省政府门前示威、巷战演习;蒋电于学忠三五日内必须迁保确证
5月31日河北省府仓促迁保定确证
6月1日梅津自满洲返回天津;蒋电汪、黄、何:可“自动采用”,但须留余地,逾限则准备“最后之决心”确证
6月3日于学忠离津赴保定;张学良自汉口飞成都见蒋,商第五十一军他调确证
6月4日何应钦口头答复酒井、高桥:胡白案发生在日租界,已饬协缉;孙部已剿灭,接济之说饬查确证
6月6日国民政府调于学忠为川陕甘边区剿匪总司令,张厚琬代冀主席,商震代天津市长/警备司令确证
6月6日梅津、酒井、矶谷廉介、高桥、仪我诚也在津开会,决定压迫中央军离冀确证(何应钦6月8日电蒋)
6月7–9日酒井、高桥再提四项最后要求,限6月12日正午答复确证
6月9日蒋自成都电何:中央军南移“决难接受”,“应一面暗中布置固守……一面多方设法打消”;同日汪精卫主持中央紧急会议,主张四点“均宜由我方自动先办”确证(蒋汪分歧)
6月10日国防会议/中政会按汪案通过。何应钦下午口头告高桥:党部已下令结束;五十一军11日起火车输往河南,约25日运毕;第二师、第二十五师已决定他调,约一个月运毕;国府已重申禁止排外排日。高桥表示满意确证。此日为日方所谓“协定成立日”
6月11日高桥送自拟日文“觉书”,要何照缮盖章送回,并加入三项附带事项确证。何拒签,退还
6月13日何应钦凌晨离平赴南京。高桥同日再提“备忘录”,要高桥与鲍文樾对签,再被拒确证(美国驻华公使约翰逊6月13日电)
6月21日高桥交代拟“通知稿”,要求书面承诺含附带条款确证
6月21、26日蒋严令:不可有任何书面承诺确证
7月1日高桥第三次代拟通知稿,删“附带事项”字样确证
7月6日何应钦经汪精卫同意,电鲍文樾以便函打字送梅津确证
7月8日蒋电何“此信如未发出,务请从缓”确证。但函已在途
7月9日鲍文樾经高桥将打字便函(盖何印)交天津军;高桥称“河北事件告一段落”确证

重要校正: 梅津本人并未与何应钦对坐签约。交涉主角是酒井隆、高桥坦。梅津是驻屯军司令官,不是关东军司令官(英文维基此点有误)。何、梅二人始终没有共同签署一纸条约。

3. 6月9日“觉书”与7月6日复函

(1)高桥/梅津“觉书”(6月11日正式文本;日方常署6月9日)要点

中文通行文本(与日文条目、何应钦拒签的高桥觉书一致)如下。维基文库文本第(八)条只写第二十五师,但6月9日口头要求、何6月10日口头答复、日文觉书及中方“口头交涉全卷”均含黄杰第二师与关麟征第二十五师;凤凰网据军分会抄件的觉书亦作“第二师、第二十五师”。应以口头交涉及日文觉书为准。

甲、中国方面对于日本军曾经承认实行之事项:

  1. 于学忠及张廷谔一派之罢免;
  2. 蒋孝先、丁昌、曾扩情、何一飞之罢免;
  3. 宪兵第三团之撤去;
  4. 军分会政治训练处及北平军事杂志社之解散;
  5. 所谓蓝衣社、复兴社等有害中日国交之秘密机关之取缔,并不容许其存在;
  6. 河北省内一切党部之撤退,励志社北平支部之撤废;
  7. 第五十一军撤退河北省外;
  8. 第二师、第二十五师撤退河北省外,第二十五师学生训练班之解散;
  9. 中国内一般排外排日之禁止。

乙、附带事项:

  1. 约定事项须在期限内实行;使中日关系不良之人员及机关,勿使重新进入;
  2. 任命省市职员时,希望容纳日方希望,不使中日关系成为不良之人物;
  3. 关于实施,日方采取监视及纠察手段。

(2)何应钦各次应对

(3)7月6日复函全文要点

通行文本:

迳启者:六月九日酒井参谋长所提各事项,均承诺之,并自主的期其遂行。特此通知。
此致 梅津司令官阁下
何应钦
中华民国二十四年七月六日

打字机印成,加盖何应钦印章。7月7日寄平,8日交高桥,9日转天津军。与日方7月1日代拟稿相比,删“期望”一类用语,承诺对象故意写成“酒井参谋长所提各事项”,避开“高桥觉书”和附带三项。

4. 协定内容清单(逐条:日方要求 / 中方实行)

条要求实行情况判定
1罢免于学忠、张廷谔一派6月6日于学忠调川陕甘边区剿匪总司令;张廷谔去天津市市长,商震暂代确证已实行
2罢免蒋孝先、丁昌、曾扩情、何一飞6月初何应钦权限内免职确证
3撤宪兵第三团调出北平确证
4解散军分会政训处、北平军事杂志社6月7日政训处结束确证
5取缔蓝衣社、复兴社等中方始终否认有“蓝衣社”;实际复兴社华北组织收缩/撤离名目有争,效果落实
6河北省内党部撤退;励志社北平支部撤废6月7–10日省市党部停工/迁保/取消确证
7第五十一军(东北军于学忠部)出河北省6月11日起火车输往豫陕,约25日运毕确证
8中央军第二师(黄杰)、第二十五师(关麟征)出河北省;二十五师学生训练班解散6月10日何口头承诺一个月内运毕,随后南调确证
9禁止全国排外排日6月10日国民政府发《敦睦邦交令》确证
附1约定期限内实行;不良人员机关不得再入中方不承认书面;日方事后据此阻何应钦12月再驻北平有实无名
附2省市人事须容纳日方希望蒋明确拒书面承认;其后冀察人事事实上受日方压力部分落实
附3日方监视纠察中方拒签;日机后来仍以“协定”为由飞北平示威日方片面主张

关于“平津市长”: 觉书明文是天津市市长张廷谔,不是北平市长。当时北平市长为袁良,其去职主要在随后华北自治运动中,不宜直接算作何梅条款正文。用户将“平津市长”并列,与史料略有出入。

5. 蒋介石的态度与决策(1935年5–7月)

行踪(物理事实,排除蒋本人在北平):

故何梅交涉全程,蒋坐镇西南“追剿”红军并整顿川政,未到北平。日方天津会议亦骂蒋“回避四川山中,匿不负责”。

密电/指示(日期、内容、出处):

  1. 5月27日后复何应钦:河北“已非省府迁保所能了事”,“苦心支持尽力缓和为幸”。出处: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绪编(一),台北国民党党史会1981年版,第670页相关何电及蒋复。
  2. 5月29日电于学忠:三五日内必须迁保,天津文武由中央另派。出处:《事略稿本》第31册。
  3. 5月30日复黄郛:三事作为地方事件,中央何以知情;先喻之以理,派员调查。出处:《重要史料初编》绪编(一),第673页。
  4. 5月31日致张学良:日军以河北为“兄之外府”而非驱于不可;于须自动迁保,天津警备请中央另派。出处:《事略稿本》(31),第176–178页。
  5. 6月1日致汪、黄、何:对日方“参考”事项可准备“自动采用”;若要求无餍,“我方亦不能不有万一之防备与作最后之决心”。出处:《重要史料初编》绪编(一),第675–676页。
  6. 6月3日致张学良:请保荐商震为天津警备司令。出处:同上,第676页。同日张学良抵成都见蒋。蒋在《困勉记》评张“幼稚,不识环境,与谈华北倭事,反令人闷闷”。
  7. 6月4日致何应钦:于部决向河南与陕西移动;商震任津警备,张学良无成见。出处:《事略稿本》(31),第240页。
  8. 6月9日“泰未电”致何:部队南移“此时切勿可行”,“否则非特不能缓和,且适中其计”;“中央军南移问题,决难接受……其余各节,准可速办”。出处:刘维开等据军分会文电及《重要史料初编》所引;张皓、朴泓燕文亦据《事略稿本》(31)。
  9. 6月9日“泰申电”致汪:中央军南移等于放弃平津/华北。但10日南京会议仍按汪案通过撤军。
  10. 6月21日致何:“冀于既去,察宋又撤;党部取消,军队南移,华北实已等于灭亡。此后对日再无迁就之必要……对方如再有要求书面答复之妄举,更应坚决拒绝。”出处:《事略稿本》(31),第451页。
  11. 三项限度(何应钦长编所载蒋示):(一)事实上可不得已退却,但决不可以中枢或代表中枢者名义有任何书面承诺;(二)损及根本立场则任何威胁不能退让;(三)逾限即勿辞最后牺牲,限下则始终忍耐。出处:《何应钦将军九五纪事长编》上,第435–436页。
  12. 7月6日何电蒋:已决以普通信送达梅津。出处:《重要史料初编》绪编(一),第692页。
  13. 7月8日申时蒋复何:“此信如未发出,务请从缓,即使要发,亦应有字句之改正。”出处:同上,第693页。
  14. 7月9日何复:函已交高桥,日方称告一段落。蒋在《困勉记》痛责“京方不察,一意顺从”。

国史馆《蒋中正总统文物》002全宗中,上述往来多已收入《事略稿本》第31册(1935年5–7月,高素兰编注,2008)及《重要史料初编》绪编(一)。002原件档号在公开论文中较完整列出的多为1935年10–12月华北自治阶段(如蒋档00208010300023001等),5–7月何梅往来目前最便于核对的是已刊本,而非逐件网上影像。

“攘外必先安内”在本案中的体现:

蒋明确把四川“剿共”与统一西南置于对日摊牌之前。5月28日致孔祥熙电、6月间须磨观察到蒋“对四川共祸深感棘手,并埋怨日本军部在此危急之时瞄准行动”,以及蒋指示何“此时之委曲忍让,决非苟求倖全,盖未至最后牺牲之时期”,都是同一逻辑:先稳住西南根据地,对华北“自动撤退以免借口”,换取时间。黄自进《中日华北攻防:蒋介石“安内攘外”政策的再评价(1932–1937)》(中研院,2025)把何梅协定放在热河—长城—塘沽—何梅—卢沟桥序列中,认为蒋的退让有底线:不放弃对华北地方当局外交权的最终控制,也不允许停战区扩至平津。

追认与后续表态:

6. 性质争议:是不是“正式协定”?

形式: 不是《塘沽协定》那样双方签字的停战协定,而是:

  1. 5月29日–6月10日的口头要求与口头承诺+立即履行;
  2. 6月11日中方拒签的单方面觉书;
  3. 7月6日何应钦单方便函(“类似条约的文件”/单方行为)。

日方先称“华北协定”,后固定为“梅津・何応欽協定”。中方称“便函”“通知”,长期否认“协定”一词。

中方官方: 自1935年12月起持续否认。何应钦认为自己未在觉书上签字,便函只是通知“自主实行”。1977年仍正式澄清。

日方档案与战后说法:

学界:

结论性判断(任务A):
何梅协定不是具备批准、换文、共同签署的正式国际条约;是在武力威胁下,由口头承诺+立即履行+一封单方便函构成的有实无名的城下之盟。中方否认“协定”在法理斗争上有意义,但不能否定河北党政军被清出这一历史事实。


二、文献证据清单(任务A)

  1. 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绪编(一),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1年,约第669–693页。
    出处:党史会刊本。内容:何应钦5月26、27日电,黄郛5月30日电,蒋6月1、3、21日及7月8日指示,何7月6、9日电,复函文本。
    可信度:高(官方选刊,有删略可能,但电文本身为一手)。
    相关介绍见何应钦条目转引:zh.wikipedia.org/wiki/何應欽
  2. 高素兰编注《蒋中正总统档案·事略稿本》第31册(1935年5–7月),台北国史馆,2008年。
    档源:国史馆蒋中正总统文物(俗称大溪档案,002全宗)。内容:蒋5–7月日程、致孔祥熙5月28日电、致张学良5月31日/6月3日电、6月9日反对中央军南移、6月21日拒书面、日记式评语。
    可信度:高(据函电与日记节抄,非蒋亲笔原稿,但可与日记互核)。
  3. 黄自进、潘光哲编《蒋中正总统五记·困勉记》《省克记》《爱记》,台北国史馆,2011年。
    内容:6月1日“未到最后关头,当忍耐之”;评张学良“幼稚”;7月闻何发函后的痛责;昭和对蒋作宾表示“华北事变实对不住”。
    可信度:高(蒋侧记录)。
  4. 吕芳上主编《蒋中正先生年谱长编》第4册,国史馆等,2014年,约第610–644页。
    内容:逐日系何梅交涉与蒋的指示。可信度:高。
  5. 《何应钦有关“何梅协定”电文四件》,《民国档案》1988年第2期,四川省档案馆。
    内容:何6月4日口头答复稿等。可信度:高。
  6. 《北平军分会三年》,台北黎明文化,1984年(何应钦九五寿诞丛书)。
    内容:军分会视角的交涉日志,强调拒签、便函性质。可信度:中高(当事人自辩,细节丰富,须与日方、蒋档对读)。
  7. 《何应钦将军九五纪事长编》上,黎明文化,1984年,第435–436页。
    内容:蒋“三项限度”。可信度:中高。
  8. 维基文库《何梅协定》(觉书+复函):zh.wikisource.org/wiki/何梅协定
    注意第(八)条漏第二师,须用日文觉书/口头记录校正。可信度:中(通行文本,非原件影像)。
  9. 美国国务院 FRUS 1935, Vol. III
    • 约翰逊6月13日电(Ho离平、拒签四段草案):history.state.gov/.../d192
    • 6月14日南京外交次长口头通报(5月29、6月9、10、11日全过程):history.state.gov/.../d195
    • FRUS 1936 Vol. IV, No. 332(1936年3月27日裴平使馆获中日谈判文件英译,日使馆武官称“不是agreement而是exchange of communications”,何之接受在返南京后并经蒋授权):history.state.gov/.../d77
      可信度:高(同时代第三方外交记录)。
  10. JACAR(亚洲历史资料中心)
    • 术语解说:jacar.go.jp/dictionary/...id=00000263
    • 外务省“华北问题”卷,参考代码 B02030474800 等(参谋本部说明梅津何应钦协定)。
    • 张皓文所引 Ref. B02030149000《帝国ノ対支外交政策関係一件》第四卷。
      可信度:高(日方官方档案;立场是把口头+便函直接称为协定)。
  11. 日本外务省《日本外交文书》昭和期II第一部第四卷上,2006年,第320、360、364页。
    内容:胡白案、协定文书提出日期(日方记7月7日)。可信度:高。
  12. 内田尚孝《华北事变的研究》,汲古书院,2006年。松崎昭一「再考『梅津・何応欽協定』」,载军事史学会《日中战争的诸相》,锦正社,1997年。
    可信度:高(日文学界专题)。日文综述:ja.wikipedia.org/wiki/梅津・何応欽協定
  13. 刘维开《何梅协定探讨》,《国立台湾师范大学历史学报》第12期,1984年。
    可信度:高(中文学界奠基之作)。其考证亦为凤凰网《重读抗战》所据:news.ifeng.com/history/.../hmxdzdbczdm
  14. 张皓、朴泓燕《从胡白事件到〈何梅协定〉》,《抗日战争研究》2018年第2期,第107–124页。
    可信度:高(密集引用蒋档、何电、JACAR)。
  15. 黄自进《中日华北攻防:蒋介石“安内攘外”政策的再评价(1932–1937)》,中研院,2025年。介绍:sinica.edu.tw 新书
  16. 秦郁彦《日中战争史》,原书房,1979年,第18页(石井嘉穗回忆酒井策划刺白)。可信度:中高(回忆,但出自日方当事人)。
  17. 当时报刊: 《申报》《大公报》《中央日报》1935年5月底–7月对河北事件、中央军南移、敦睦邦交令有公开报道,但协定文本当时保密,至秋冬才在舆论中以“何梅协定”流传(西安《解放日报》1935年12月19日曾刊所谓全文)。可信度:新闻为中,密约细节须靠档案。
  18. 何应钦晚年回忆/谈话(如《七七抗战的历史评价》,《近代中国》第2期,1977年):坚持无协定、只有隐忍。可信度:中(当事人,洗责动机强)。

三、结论(任务A)

河北事件是驻屯军(酒井、高桥)在梅津默许下,用胡白案与孙永勤案逼南京把中央势力清出河北。交涉自1935年5月29日始,6月10日何应钦按汪精卫主导的南京会议口头全盘应允并立刻执行;6月11日起中方拒绝在觉书上签字;7月6日何应钦在汪同意、蒋尚未核准的情况下发出一封承诺“酒井所提各事项”的便函。蒋介石当时在成都,方针是:内容上自动实行,形式上不留书面;中央军南移他本反对,但挡不住南京决议。 所谓“何梅协定”因此是“无名有实”:不是正式条约,却是国民政府确实履行了的城下承诺。蒋后来的否认,是为阻止日方把“精神”扩及华北各省,并不改变1935年夏河北已被掏空这一事实。


任务B 考证“张蒋北平密会”

一、背景与事实

先给判定: 中国近代史论著、蒋档、张学良年谱、国史馆《事略稿本》中,不存在一条可被档案坐实、名为“张蒋北平密会”的标准史事。蒋与张多次会面,但没有一次被确证为1930年代在北平(北京)举行的秘密会谈。若用户听到的是“何梅协定前后两人在北平密谋对日妥协”,则与1935年春夏行踪直接矛盾,应视为误传。

1. 是否存在蒋、张在北平的秘密会面?

检索蒋日记/事略稿本、张学良年谱、何柱国等回忆、中英文二次文献后:

因此:“蒋张曾在北平密会”作为特称事件——不成立(传闻)。两人有过多次密谈,但地点不在北平,或虽在华北也不是北平。

2. 候选事件对照

(1)1931年9月12日石家庄专车会晤

(2)1931年9月下旬蒋电邀张赴南京面商外交

(3)1933年3月保定会面

(4)1935年10月西安(及成都)会面

(5)其他可能(1935年何梅期间的真实蒋张接触)

何梅交涉期间两人确实见面,但不在北平:

日期地点内容判定
1935年2月21日汉口蒋见张、何成濬、张群,询剿共确证
2月25日汉口于学忠、王树常、万福麟见蒋,商河北省府迁移及整编(张在场相关)确证
4月14–17日贵阳张自重庆飞黔见蒋,17日回汉确证
5月1日贵阳张偕端纳飞黔,报告在开封、西安检阅驻军确证
6月3日成都张自汉口抵成都见蒋,决定第五十一军向豫陕移动确证,且直接关系何梅撤军
7月22–31日西安/武昌张奉蒋命视察战况后返武昌确证

6月3日成都会面时,张反对以外人意见撤于学忠,称“此例一开,国将不国”;蒋不听,并在日记中责张幼稚。这是何梅阶段蒋张唯一可坐实的密谈,在成都。

张学良当时职务是武昌行营主任,常驻汉口,不在北平。北平军分会已由何应钦代理。把“于学忠=张学良外府”的日方话术,理解成蒋张在北平碰头,是时空错位。

(6)1930年及其他

中原大战后张学良入关,与蒋的关键会晤在沈阳(1930年9月巧电前后的信使)和南京(1930年11月张就任陆海空军副司令)。1928年蒋进入北平是北伐收束,张在沈阳,无密会。这些都不是“北平密会”。

3. 若指1935年5–7月何梅前后:物理上是否可能?

不可能。

该说法最可能的误传来源(按可能性排序):

  1. 1933年3月保定会谈被说成“北平”(华北、军分会、逼张下野、何应钦接任,最易混淆)。
  2. 1935年6月3日成都会谈(何梅撤于学忠、五十一军)被安到“北平”。
  3. 何柱国所讲1931年石家庄专车被口语化成“北上密会/北平一带”。
  4. 张长期驻北平(至1933年)+蒋“不抵抗/安内”政策,在宣传话语里被合成“两人在北平密谋对日妥协”。
  5. 何梅交涉本身是何应钦在北平与酒井、高桥密谈,被误记为蒋、张。

4. 学界与档案如何处理“北平密会”


二、文献证据清单(任务B)

  1. 何柱国《九一八事变前后》,《文史资料选辑》第76辑。石家庄专车说的原始出处。可信度:低–中(孤证回忆,与日程冲突)。数据库摘录:sxlib.org.cn 西安事变数据库
  2. 《蒋中正总统档案·事略稿本》1931年9月12日条:蒋在南京天保城野餐、见吴忠信。可信度:高。维基“九一八事变”条已引:zh.wikipedia.org/wiki/九一八事變
  3. 《吴忠信日记》1931年9月12日(台北党史馆影印);《蒋作宾日记》同日(张在北平见蒋作宾)。二人日程卡死石家庄说。可信度:高。
  4. 刘维开对石家庄会晤与铣电的考订(曾景忠《蒋介石向张学良下过不抵抗命令吗?》转引):news.cntv.cn 2012-09-16。可信度:高。
  5. 《张学良年谱》/西安事变数据库年表:1935年4月14日贵阳、5月1日贵阳、6月3日成都、9月13日西安、10月5日成都、10月22日蒋到西安。sxlib.org.cn。可信度:高。
  6. 《中华民国大事记》/维基“1935年中国”(据李新等):蒋3月2日飞渝,5月26日飞成都;张4月14日、5月1日飞黔。zh.wikipedia.org/wiki/1935年中国
  7. 毕万闻主编《张学良文集》第2册,第886页:1935年6月初复蒋电,反对按日方意撤于学忠。可信度:高。
  8. 《事略稿本》第31册第176–178、239–240页:蒋5月31日、6月3–4日与张、何商于学忠、商震、五十一军。可信度:高。
  9. 1933年保定会谈: 蒋行程3月6–25日见西安事变维基“国民政府之動向”;张下野通电3月11日;《大公报》评论“保定车中一席谈”。可信度:高。
  10. 张皓、朴泓燕文(2018):明确“蒋介石来往于西南三省……由何应钦出面对日交涉”,并引日方“蒋回避四川山中”。可直接排除1935年北平密会。

三、结论(任务B)

说法判定
存在一次被档案记录的“张蒋北平密会”不成立(传闻)
1931年9月12日石家庄专车会晤存疑,近于否定(日程矛盾)
1931年9月下旬张应蒋邀立即赴南京未成行(派万福麟、鲍文樾)
1933年3月保定会谈确证(最易被误称为北平)
1935年10月西安/成都布置西北剿共确证,与何梅无直接文本关系
1935年5–7月何梅前后蒋张在北平密会否定(蒋在成都,张在武昌/成都)
何梅阶段真实的蒋张面谈1935年6月3日成都,谈于学忠与五十一军南移

用户前提若把何梅协定想象成蒋、张在北平共同密谋的产物,与史实不符。何梅决策链是:成都的蒋介石 + 南京的汪精卫 + 北平的何应钦;张学良是被要求让出河北的东北军后台,本人在武昌/成都,且对撤于学忠持异议。把“北平密会”安到此案上,多半是保定1933、成都1935、石家庄传说与何应钦北平交涉四件事的叠加误传。


总按: 何梅协定“有实无名”,张蒋北平密会“有名无实”。前者是可以用中日美三方文件逐日复原的外交–军事屈服;后者不是一个经得起档号与行程检验的历史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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