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市自建房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

> **文号**：成办规〔2026〕6 号
> **发布机构**：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2026-07-06　**发布日期**：2026-07-09　**生效时间**：**2026-08-10**
> **有效性**：有效　**有效期**：5 年
> **索引号**：009171682/2026-27585
> **来源**：用户提供的官方原文全文
> **说明**：本文为该办法的**完整原文存档**，供审核与办事对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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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成都市自建房全生命周期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自建房全生命周期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责任体系**
市人民政府统筹全市自建房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自建房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机制，明确各方监督管理责任，保障工作经费，加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建房全生命周期监督管理队伍建设。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监督管理责任，负责本辖区内自建房全生命周期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自建房安全协管员、微网实格动态管理机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和其他危害自建房安全的行为并及时制止。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为自建房全生命周期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自建房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自建房用地、规划、建设、使用、拆除的全生命周期安全主体责任**，开展自建房结构、消防、燃气、电力等方面的日常安全自查及整治，并主动配合、接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行业指导**（各部门分工）
-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督促指导农村自建房**宅基地**管理
-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督促指导依法办理自建房**用地审批、规划许可**手续，指导做好自建房周边**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
- **住建主管部门**：督促指导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房屋使用**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 燃气、市场监管、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等按职责分工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城镇规划区自建房**违法建设**查处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村规划区自建房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 第二章　用地、规划、建设

⭐ **第五条　基本规定**
**新建、改（扩）建、重建自建房的，应当遵循先审批后建设的原则**，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手续。

**第六条　用地管理**
自建房建设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 号**）等办理用地审批或**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充分利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危险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和行洪泄洪通道**，严格控制通过切削山坡建设自建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引导自建房使用安全责任人科学选址、适度聚居。
**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住房。**

⭐ **第七条　规划管理**
- 城镇规划区内自建房建设 → 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城镇规划区外国有建设用地自建房建设 → 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城镇规划区外集体建设用地自建房建设 → 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规划许可建设住宅，不得超面积占地，不得超规模建房。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 **第八条　建设管理（本案核心条款）**
自建房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建设管理。自建房设计应当满足国家和省公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符合当地抗震设防要求**，体现当地风貌。

> **施工单位或乡村建设工匠应当根据建房地块的地质条件，选用适合修建房屋的地基持力层，对地基地质进行必要的踏勘，按照技术规范要求选择地基基础形式和埋置深度。**

> **施工单位或乡村建设工匠应当严格按照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做好开挖验槽、地基基础、构造柱、圈梁、屋面、主体结构等重点部位施工检查记录。**

自建房使用安全责任人对自建房的建设活动依法承担主体责任；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单位或者个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自建房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与施工单位或乡村建设工匠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安全责任。**
自建房竣工后，自建房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 第三章　使用安全管理

**第九条　主体责任**（自建房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责任）
（一）**不得擅自加层加建、搭建或者拆改自建房主体承重结构**，确需拆改结构的，应当按《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实施；
（二）对自建房进行日常安全自查、安全鉴定、维修养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发现严重安全隐患的，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报告，并采取暂停使用、疏散人群、设置警示标志等应急措施；
（四）保障自建房消防、燃气、电力安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条　排查机制**　镇（街道）负责开展自建房隐患排查，依托**成都市既有建筑结构安全监测治理系统**建立自建房安全管理**一户一档**，实现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经营管理**　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改造为宾馆、饭店、私人影院、酒吧、网吧等人员密集经营场所的，应当控制经营业态数量，具备满足相关标准的疏散条件。**违法建设以及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检查鉴定**　爆炸、沉降、垮塌等突发紧急事件和地震、洪水、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镇（街道）应当组织开展应急检查。自建房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镇（街道）应当引导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一）房屋达到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
（二）**房屋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危险症状的**；
（三）因自然灾害造成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需继续使用的；
（四）因爆炸、火灾等造成裂缝、变形等，需继续使用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他人合法权益需要鉴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危房管理**　经鉴定为 D（Dsu）级、C（Csu）级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应当**三日内**将报告送达委托人并报告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镇（街道）发出《危险房屋告知书》；镇（街道）在收到后**三日内**向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采取维修加固、拆除、重建等解危措施。**鉴定结论为 D（Dsu）级的自建房，应当停止使用，并组织人员搬离。**

##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十四条　用地监督**　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镇（街道）加强建设过程中用地监督管理，对违法占用土地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五条　规划监督**　自建房**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或未按照建设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镇（街道）依法依规查处。

⭐ **第十六条　建设监督**
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在**农村集体土地自建房建设过程中**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组织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人员、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做好验槽、建筑基础施工、主体施工三个关键环节的现场质量监督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施工现场的日常巡查，并记录巡查情况。

**第十七条　经营监督**　对故意隐瞒自建房安全状况、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安全事故以及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的情形，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　违法查处**　使用过程中**擅自加层或者拆改自建房主体承重结构**的，由镇（街道）书面告知，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恢复原状或者维修加固等排除危险措施。拒不停止、逾期不采取措施的，**城镇规划区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乡村规划区由镇（街道）查处**。违反消防、燃气、电力等法律法规的，由镇（街道）报行业主管部门查处。

**第二十条　公共安全**　自建房有下列危及公共安全情形之一的，由镇（街道）**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治理**；拒不停止使用或者逾期未治理的，由镇（街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出现局部垮塌；（二）随时有垮塌危险；（三）房屋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拒不治理的。

**第二十一条　投诉举报**　各区（市）县应当建立健全自建房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机制**，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并对投诉人、举报人信息保密。

**第二十二条　履职监管**

##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其他规定**　自建房用地、规划、建设、使用管理、消防、燃气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四条　名词定义**
- **自建房**：指**自然人自行组织建设**的房屋，包括房屋附属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设施。
- **自建房全生命周期管理**：指自建房**用地、规划、建设、使用、拆除**等方面全过程管理工作。
- **自建房使用安全责任人**：指**自建房产权人**；产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自建房使用人或实际管理人依法承担安全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 **2026 年 8 月 10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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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本案的 6 个要点

| # | 要点 | 依据 |
|---|---|---|
| 1 | **先审批后建设**——新建、改（扩）建、**重建**自建房均须先办用地、规划、建设手续 | 第五条 |
| 2 | 本案属"**城镇规划区外集体建设用地自建房**" → 办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七条 |
| 3 | **"不得超面积占地，不得超规模建房"** | 第七条 |
| 4 | ⭐⭐ **地质踏勘 + 地基持力层选择 + 地基基础形式与埋置深度，是施工方的法定义务** | **第八条** |
| 5 | ⭐ **施工方须做好开挖验槽、地基基础、构造柱、圈梁、屋面、主体结构等重点部位施工检查记录** | **第八条** |
| 6 | 两级都要求 **验槽、建筑基础施工、主体施工三个关键环节现场质量监督检查** | 市办法第十六条 ＋ 温江区细则第二十七条 |

> 🔴 **第 4 点是本案最有力的一条法规依据**。
> 至此**已有三份文件**把"根据地质条件踏勘、选择地基基础形式和埋置深度"规定为**施工方的法定义务**：
> ①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② **《成都市自建房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第八条**
> ③ 《成都市温江区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 而对方旧合同却写"**因地质沉降、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造成主体问题与乙方无关**"——
> 这是**用合同排除自己的法定义务**，可依《民法典》第 497 条（格式条款不合理免除其责任 → 无效）主张该条款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