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市温江区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 **文号**：温农规〔2024〕2 号
> **发布机构**：成都市温江区农业农村局、成都市温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成都市温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部门联合印发）
> **成文日期**：2024-12-19　**发布日期**：2024-12-20　**生效时间**：2024-12-19
> **有效性**：有效　**有效期**：自公布之日起 **三年**
> **索引号**：009217222/2024-77214
> **来源**：用户提供的官方原文全文
> **说明**：本文为该细则的**完整原文存档**，供审核与办事对照使用。

---

## 制定依据（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 362 号）**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 号）
**《成都市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成住建规〔2024〕2 号）**

> 📌 由此确认 **《成都市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文号为 成住建规〔2024〕2 号**。

---

## 第一章　总则（第一~五条）

- **第二条**　工作机制："**政府指导、部门主导、镇街主责、村级主体**"。
- **第三条**　原则：规划先行、**先批后建**、因地制宜、生态环保；严格执行**抗震设防要求**和建设质量安全等标准。
-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庭院等用地**。
- **第五条**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在温江区行政区域内**村级片区国土空间规划覆盖范围内**申请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包括原址新建、原址改扩建和异址新建**）的，遵守本细则。

## 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六~十一条）

| 层级 | 职责要点 |
|---|---|
| 区农业农村局 | 宅基地改革与监督管理服务；执法指导 |
|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国土空间规划审查报批、土地利用计划、规划许可、农用地转用、不动产登记 |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服务；培训和管理**乡村建设工匠**；**因地制宜组织编制农村住房建筑方案图和施工图等通用设计图集，无偿提供给建房人选用**；指导使用**成都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信息系统** |
| **镇（街道）** | 宅基地建房**审批**和住房建设监督管理服务；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联动运行**"的联审联办制度；建立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和巡查制度；建立农村住房建设档案 |
| 村级组织 | 建立**宅基地协管员**制度，明确 1 名村级组织负责人兼任 |

## 第三章　用地规范和规划许可（第十二~十五条）

- **第十二条**　严格"**一户一宅**"；优先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 **第十三条**　宅基地审批涉及**占用农用地（含未利用地）的，必须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 **第十四条**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的四种情形（含**异地新建住房竣工后的原宅基地**）。
- ⭐ **第十五条　面积标准（本案重点）**
  - 本区域宅基地地域类型为**平原地区**。
  - **住房用地面积标准**：每人不超过 **30 平方米**；
  - **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每人不超过 **70 平方米**；
  - **3 人以下的户按 3 人计算，4 人的户按 4 人计算，5 人及以上的户按 5 人计算**；
  - 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均不占用耕地**的，在宅基地总面积标准内，住房用地面积可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不超过 30 平方米**。

  > 换算参考（住房用地面积上限）：
  > 3 人及以下户 ＝ 90 ㎡（不占耕地可增至 **120 ㎡**）
  > 4 人户 ＝ 120 ㎡（不占耕地可增至 **150 ㎡**）
  > 5 人及以上户按 5 人 ＝ 150 ㎡（不占耕地可增至 **180 ㎡**）
  > ⚠️ 此处为**宅基地用地面积**（占地），与**建筑面积**不同；2 层房屋的建筑面积约为占地面积的 2 倍。

##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第十六~二十条）

- **第十六条**　使用宅基地建房（**含原址新建、原址改扩建、异址新建**）**均须办理用地和建设规划许可审批手续**。
- **第十七条**　不予批准宅基地申请的六种情形（面积已达标准再申请、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不具备分户条件以分户为由申请、自愿有偿退出、已享受土地综合整治或征地拆迁安置、其他法定情形）。
- ⭐ **第十八条　审批程序（五步）**
  1. **农户申请**：以户为单位向**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提交《农村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身份证明、**农房施工设计图**等；
  2. **组级审查**：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公示 5 日**；
  3. **村级审查**：**5 个工作日**内审查，重点包括**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规划、外观风貌、功能配套；
  4. **联审联办**：镇（街道）受理窗口 → 牵头科室组织**实地审查** → 宅基地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科室分别签署意见（住建科室审 **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
  5. **镇级审批**：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原则上一并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从镇级窗口接件到出具审核意见**原则上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 **第十九条**　镇（街道）落实"**申请审查到场、丈量批放到场、施工关键节点到场、竣工验收到场**"四到场。
- **第二十条**　建立**一户一档**；每季度末报区级三部门备案。

## ⭐ 第五章　农村住房建设施工（第二十一~二十八条）

- **第二十一条（信息系统）**
  - **二层及以下**农村住房建设**必须纳入"成都市农房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全过程管理**，做好开工申报审核、关键环节检查、竣工验收等环节在系统中填报和实施管理；
  - 镇（街道）要指导辖区内**建房人、农村建筑工匠注册和使用该系统**；
  - 建设**三层及以上**的农村非低层住房，建房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施工。
- ⭐ **第二十二条　开工申报（材料清单）**
  建房人应在**开工前**向所在地镇（街道）提出建房开工申请，填写《**农村住房建设开工申报表**》（**附件7**），并提供：
  1. 农村宅基地批准手续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
  2. 农村住房**建筑方案图和施工图**（委托设计单位专业设计的，还应提交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及《农村住房施工图设计质量承诺书》**附件8**）；
  3. **《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4. 建房人与承揽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农村宅基地建房承包合同**》（**附件9**）及《**农村宅基地建房施工安全责任书**》（**附件10**）。
  → 镇（街道）审查并**到建房现场检查复核**，符合规定的**同意开工并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并将开工申报表**转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 ⭐ **第二十三条（承揽人资格）**　应当选择持有住建主管部门颁发的《**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的**农村建筑工匠**，或具有执业资格的**建造师**，或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作为承揽人。
- **第二十四条**　镇（街道）应指导、监督建房人与承揽人签订施工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修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
- **第二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按照符合要求的施工图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施工图**；不得偷工减料。
- ⭐ **第二十六条**
  - 建房人应保存主要建筑材料（**钢筋、水泥、砌体**）**出厂合格证或购买凭证**，必要时送检；
  - **地基基槽开挖时，承揽人应对基槽开挖区边线外开挖深度 2 倍范围内的毗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及设施等状况进行调查，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 承揽人应严格按照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做好**开挖验槽、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点部位施工检查记录**。
- ⭐ **第二十七条　三个政府必检关键环节**（施工到以下三个环节时，**镇（街道）应到场检查**）：
  1. **验槽**：检查**基础持力层承载力**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检查工程截坡是否有防护措施；
  2. **建筑基础施工**：对地基基础**结构形式和几何尺寸**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检查；
  3. **主体施工**：对**梁、板、柱几何尺寸，混凝土强度，住宅层数，建筑高度，建筑风貌**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检查。
  →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 **第二十八条　施工安全动态巡查重点**
  - 脚手架及支模架应采用**合格钢管和扣件**搭设，不得使用有严重锈蚀、弯曲、压扁及裂纹钢管和不合格安全网；
  - 搭设脚手架应设置**连墙件**，梁板支模架应设置**扫地杆、水平杆及剪刀撑**，立杆基础上应设置**木垫板**。

## ⭐ 第六章　竣工验收（第二十九~三十五条）

- **第二十九条　竣工验收条件（八项）**：审批手续齐备；承揽人完成合同与图纸约定内容；承揽人完成质量自查；**承揽人已提供施工记录资料**；具有建房人会同承揽人共同签署的《**农村住房质量保修书**》（**附件12**）；责令整改问题已全部整改合格；**建筑风貌与建筑方案图基本一致**；其他法定条件。
- **第三十条**　建房人应当在竣工验收 **7 个工作日前**，将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等**告知镇（街道）**。
- **第三十一条**　竣工验收**由建房人负责组织实施**，也可委托村务监督委员会或其他人员代为组织；**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第三十二条**　验收组应包括承揽人、设计方、第三服务方等，必要时邀请专业技术人员。
- **第三十三条**　镇（街道）应对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进行现场监督。
- **第三十四条**　验收合格后形成《**农村住房竣工验收记录表**》（**附件13**），作为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 ⭐ **第三十五条（归档期限，严于省级）**　建房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日内**将竣工资料（**附件14**）报镇（街道）存档；镇（街道）收取《农村住房竣工验收记录表》并**转报区住建局备案**。
  > 对比：省级《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竣工验收管理指导意见》为 **90 日**；**本区为 30 日，以本区为准**。

## 第七章　不动产登记办理（第三十六~三十七条）

- ⭐ **第三十六条　建新拆旧**：自**申请批准之日两年内完成建房**；住宅建成后原则上在**通过竣工验收后 90 天内拆除旧房**，并将原宅基地**无偿无条件退还**集体经济组织统筹安排使用，需复耕的必须复耕。
- **第三十七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自行依法申请**不动产登记**。

## 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四十一条）

- 区级联合巡查（季度抽查、不定期巡查）；镇级常态化网格化管理与日常巡查台账（附件15）；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周巡查**制度。

## 第九章　纠纷调处和法律责任（第四十二~四十五条）

- **第四十二条**　纠纷可协商解决，也可请求村级组织、镇（街道）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 **第四十四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镇（街道）**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 第十章　附则（第四十六~四十八条）

- **第四十六条**　未明确事宜按国家、省、成都市现有规定执行。
- **第四十八条**　自公布之日（2024-12-19）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

## 📋 附件清单（16 项，全部可向和盛镇政府索取）

| 附件 | 名称 |
|---|---|
| 1 | 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
| 2 |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
| 3 | 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5 |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
| 6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宅基地建房审批台账表 |
| **7** | **农村住房建设开工申报表** |
| 8 | 农村住房施工图设计质量承诺书 |
| **9** | **农村宅基地建房承包合同** ← 区级合同表格 |
| **10** | **农村宅基地建房施工安全责任书** |
| 11 | 农村住房施工关键环节检查记录表 |
| **12** | **农村住房质量保修书** |
| 13 | 农村住房竣工验收记录表 |
| 14 | 农村住房竣工验收资料归档表 |
| 15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宅基地建房日常巡查台账 |
| 16 | 农村宅基地建房监督管理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