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时间:2026-09-10 依据:第一批 18 张照片(18:35~18:39,合同完全空白)+ 第二批 4 张照片(19:44~19:45,已填写、已盖章、甲方已签、乙方未签)+ 你对原件的核对结果。 ⚠️ 本文为法律框架分析与文书草稿,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请尽快委托执业律师定稿并起诉。
| 新确认事实 | 法律意义 |
|---|---|
| 一式两份,两份上乙方都没有签字 | 「合同未成立」不再是推断,而是可以当庭出示的客观事实——依第 490 条,乙方从未完成签署 |
| 原件双方各持一份,我方持有原件 | ✅ 主动权在我方,随时可举证;⚠️ 但对方也持有一份未签字的合同,存在事后补签的风险 |
| 口头约定尚未梳理 | ⚠️ 若确实没有明确的口头约定,反而支持"主要条款未达成合意";但务必不要向任何人(包括对方、亲友、微信)确认任何金额或条款 |
对方手上还有一份同样没有乙方签字的合同。对方随时可以在自己那份上补签、补填。一旦补签,就会出现"我方这份没签、对方那份签了"的对峙局面,届时你要证明"对方那份是事后补签的"极为困难,主动权瞬间反转。
所以必须在对方补签之前,把我方这份原件的现状固定成不可推翻的证据。
方案 A(首选):公证处「证据保全公证(文件现状)」
方案 B:可信时间戳
方案 C:自证(没有公证条件时)
| # | 事实 | 来源 |
|---|---|---|
| 1 | 甲方 文泽志(身份证 51012319681216253X,1968 年 12 月生)于 2026-09-10 签字 | 第 4 页照片 |
| 2 | 乙方栏手写署名 江剑凯(个人),从未签名、未按指印 | 你的确认 + 照片 |
| 3 | 合同上所有印章(共 3 处)均出自 成都简越筑家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 这是一家「建筑设计」公司,不是施工企业 | 你核对原件后确认+工商核查 |
| 4 | 乙方「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 空白 | 第 1 页照片 |
| 5 | 乙方联系电话手写 13258212263(11 位,有效手机号;末位原被印章遮挡) | 第 1 页照片+原件核对 |
| 6 | 合同总价、全部付款节点金额与比例、开竣工日期、质保期、违约金比例 —— 全部空白 | 第 2、4 页高倍放大核对 |
| 7 | 整份合同唯一的价格条款:第 4 页手写《补条》第 7 项「工程造价单价 1523 元/㎡」 | 第 4 页照片 |
| 8 | 《补条》7 项系 对方当场手写,老人在场 | 你的确认 |
| 9 | 房屋:2 层带屋顶(尖顶),约 277.2㎡,砖混,包工包料,成都市温江区和盛镇 | 你的确认 + 第 1 页 |
| 10 | 至今未付款、未开工 | 你的确认 |
| 11 | 时间线:18:35~18:39 全空白 → 19:44~19:45 已填写、已盖章、甲方已签、乙方未签 | 两批照片时间戳 |
你问"能不能主张合同无效"——严格讲不能:
但现在你手里有比"无效"好得多的东西——主张「合同未成立」。
《民法典》第 490 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 结论:本合同未成立,对甲方没有法律约束力。
✅ "未成立"比"无效"好在两点: ① 举证对象是客观事实(乙方栏没签字 —— 肉眼可见、无法否认),不是价值判断; ② 不需要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压力小得多。
对方一定会抗辩:"盖了公章就等于签署,公司就是乙方"。对此:
| 如果法院认定… | 甲方的对应主张 | 结果 |
|---|---|---|
| 乙方 = 江剑凯(个人) | 江剑凯从未签名/盖章/按指印 | 依第 490 条 → 合同未成立 |
| 乙方 = 成都简越筑家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江剑凯为其法定代表人) | 甲方签约时一直以为是与江剑凯个人磋商,对合同相对方存在重大误解 | 依第 147 条 → 可撤销 |
| 乙方 = 江剑凯以个人(农村建筑工匠)身份 | 须持有《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江剑凯从未在该合同上签字、按指印 | 依第 490 条 → 合同未成立 |
| 该公司不具备承揽人资格 | 经营范围不含房屋建筑施工,持有的是工程设计资质而非建筑业企业资质 | 不符合《温江区细则》第二十三条;开工申报无法通过(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
📌 核查更新(2026-09-10):经查工商登记,「成都简越筑家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正是江剑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MAKHUNK025,成立日期 2026-06-26),故此前"借用资质(挂靠)"的判断予以修正——不宜再作为主要施压点。 但由此产生两个更客观、更硬的问题:①合同主体仍载明为"个人姓名+公司公章",主体不能确定;②该公司经营范围不含施工、只有工程设计资质,不符合承揽人资格,开工申报无法通过。 详见
乙方主体资格核查备忘.md。
各条路径均通向"甲方不受约束"。 这个结构,也是你去和对方谈判时最有力的筹码。
「成都简越筑家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从名称即可判断它是设计企业,而非施工企业:
| 设计企业 | 施工企业 | |
|---|---|---|
| 所需资质 | 工程设计资质(住建部门核发,分行业/专业/等级) | 建筑业企业资质(施工总承包 / 专业承包 / 施工劳务) |
| 能否承接"包工包料"的房屋施工 | ❌ 不能 | ✅ 需相应资质等级 |
| 两者是否通用 | 完全不通用 | 完全不通用 |
➡️ 所以:一家设计公司盖章承接"包工包料"的整栋房屋施工,几乎可以肯定它没有施工资质。 ➡️ 附件第 15 页那句"资质挂靠存在合规风险,建议合同中改为'合法施工单位承接及手续服务费'",说明起草方当时就意识到资质问题。 ➡️ 但经工商核查,江剑凯就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不宜再简单认定为挂靠;真正的问题是该公司的资质与经营范围不含施工——见 乙方主体资格核查备忘.md。
⚖️ 但仍要注意:房子是 2 层,属《建筑法》第 83 条的"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两层及以下),不适用《建筑法》,因此"无资质 → 合同无效"的规则不能直接套用。 所以这条的用法是:主攻"主体不能确定 + 重大误解",辅助论证对方过错与选任风险,而不是用来主张"合同无效"。
把整栋房屋(包工包料)交给一家没有施工资质的设计公司(实际可能是个人包工头),一旦发生:
房主都可能因"选任无资质施工方"承担选任过失责任。合同第八条那句"非乙方的施工人员所发生的事故责任与乙方无关"救不了你。 ➡️ 这是"绝不让他们进场"的另一个硬理由。
| 优先级 | 动作 | 说明 |
|---|---|---|
| 🔴🔴 最紧急 | 明天一早就去公证处,对我方持有的原件做「证据保全公证(文件现状)」 | 对方手上那份同样没签字,随时可能补签。必须在对方补签前把"乙方签字栏空白、各金额栏空白"固定成公证书。详见本文第〇节 |
| 🔴 最高 | 合同原件务必留在你手上,绝不交回对方 | 原件在谁手上谁主动。同时全套复印/高清拍照备份,并写一份《原件状态说明》(记录:乙方签字栏空白、印章位置、手写日期、补条内容) |
| 🔴 最高 | 不许付款、不许进场、不许补签、不许在微信里说"可以/行" | 依第 152 条,任何追认行为都会毁掉撤销权,也可能让合同"因履行而成立" |
| 🟠 高 | 发《合同未成立通知暨异议函》(模板见下节) | EMS 寄送 + 保留存根和内件清单,同时微信原样发一遍 |
| 🟠 高 | 到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查「成都简越筑家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 该公司确实存在(已在天眼查、工商名录收录,天眼查、工商名录),不是虚构主体。需在官方系统核实:①法定代表人是不是江剑凯(决定"江剑凯"与公司的关系);②经营范围是否只含"建筑设计"而不含建筑施工(决定是否超越经营范围);③成立时间与注册资本;④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严重违法名录;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印章编码是否一致。(商业数据库均拦爬虫,我无法直接取到明细,需你本人登录查询) |
| 🟠 高 | 设法确认对方手上那份的状态 | 若能确认对方那份也没有乙方签字,争取让对方书面确认"双方均未签署"(极好的自认证据) |
| 🟡 中 | 固定证据 | 两批 22 张手机原图(保留 EXIF 时间戳)、全部微信/通话记录、在场人书面证言 |
| 🟡 中 | 委托执业律师,尽快起诉 | 诉请主位:"请求确认合同未成立";备位:"撤销合同"。两份均无乙方签字,是本诉最有力的证据 |
合同上「江剑凯」的身份证号是空白的,这意味着起诉时可能出现一个前置障碍:被告身份不明确,法院可能要求补正。这个手机号就是解决它的钥匙。
| # | 用途 | 怎么做 |
|---|---|---|
| 1 | 送达异议函,固定"已收到" | EMS 寄送时填写该号码,并同时用短信+微信发送同一份函件;对方任何回复(哪怕只是"你什么意思")都构成收到的证据 |
| 2 | 识别"江剑凯"其人 | 用微信搜索该号码,截图保存(截图要包含号码、头像、昵称,并录屏保存搜索过程)。若昵称/头像与对方相符,即可把"这个人"和"这个名字"对应起来 |
| 3 | ⚠️ 立案关键:通过手机号锁定被告身份 | 委托律师后,申请法院调查令,向运营商调取该号码的实名登记信息(机主姓名、身份证号)。这是把"江剑凯"三个字变成可诉主体的主要途径;也可一并向微信/支付宝调取实名信息 |
| 4 | 工商登记显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即江剑凯 → 属"公司签约"或"法定代表人个人行为",主体仍须在合同中定明;同时查明该公司只有工程设计资质、经营范围不含施工,不能作为施工承揽人 |
⚠️ 两个提醒: ① 不要向该号码转账、不要发红包(哪怕 1 分钱)——任何资金往来都可能被解释为"履行合同/追认",撤销权也可能因此消灭。查询实名请走律师调查令,不要自己试探。 ② 与对方的沟通只发书面函件内容,不要讨论金额和条款,避免产生不利自认;必要时全程录音。
按实际情况修改后发出;建议由律师定稿。
合同未成立通知暨异议函
致:江剑凯(联系电话:13258212263)
成都简越筑家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本人 ____________,系《农村自建房施工合同》甲方 文泽志 的 ____________(关系)。
一、事实
1. 2026 年 9 月 10 日,甲方 文泽志 在贵方提供的《农村自建房施工合同》
(正文 4 页及附件 15 页)上签字。**签字时,该合同除签字栏外全部内容为空白**,
包括甲乙双方身份信息、工程地点、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结构形式、承包方式、
合同总价、各付款节点金额、开竣工日期、质保期、违约金比例等,均未填写。
上述事实有 2026 年 9 月 10 日 18 时 35 分至 18 时 39 分拍摄的合同照片 18 张为证。
2. 该合同乙方栏手写署名为「江剑凯」(个人),**江剑凯至今未在该合同上签名、
未按指印**。
3. 该合同上虽盖有「成都简越筑家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公章,但**该公司并非合同载明的
乙方**,甲方自始未与该公司就本合同进行任何磋商,双方之间不存在合意。
且据甲方了解,该公司名为「建筑设计」公司,系**设计企业**而非**施工企业**,
不具备承接房屋建筑施工的相应资质,双方之间就本工程的施工亦无从成立合意。
4. 该合同「合同总价」「付款方式」各期金额及比例、「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装饰装修工程质保期」「违约金比例」等栏目**至今仍为空白**。
5. 截至本函发出之日,甲方**未支付任何款项,贵方亦未进场施工**。
二、通知事项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第四百九十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
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本合同载明的乙方江剑凯
**未完成签署**,且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未达成合意**,故**本合同未成立**,
对甲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2. 甲方**不认可**该合同上任何事后填写的内容,**不认可**合同末尾手写《补条》
第 1 至 7 项,**不认可**其中「工程造价单价 1523 元/㎡」及其他任何计价方式。
3. 甲方**不同意、不追认**贵方在合同空白处的任何填写与盖章。
4. 甲方**不承担**基于该合同的任何付款义务;在双方就工程范围、价款、付款方式、
工期、施工单位主体等事项重新协商一致并另行签署书面合同之前,
甲方不认可任何施工、进场或收款行为。
5. 若贵方认为合同已成立,甲方另主张:甲方对合同相对方存在重大误解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并保留请求撤销的权利。
三、要求
请贵方自收到本函之日起 ____ 日内:
1. 就上述事实作出书面说明;
2. 与甲方重新协商,另行签订书面合同;
3. 在协商一致之前**不得进场施工、不得主张任何款项**。
四、送达方式
本函通过 EMS(单号:____________)寄送,收件电话 13258212263;
并于 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____ 时通过**短信**发送至 13258212263,
同时通过**微信**发送同一份函件。请贵方于收到后予以书面回复。
通知人(签字):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附:1. 合同空白状态照片 18 张(2026-09-10 18:35~18:39)
2. 已签字状态照片 4 张(2026-09-10 19:44~19:45)
3. 其他证据清单
| 时间 | 动作 |
|---|---|
| 今天 | ① 原件收好不外传,复印+高清拍照;② 写《原件状态说明》;③ 发《合同未成立通知暨异议函》(EMS+微信);④ 明确告知对方:钱不付、场不进 |
| 明天 | ① 到 gsxt.gov.cn 查「成都简越筑家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江剑凯、经营范围是否含施工;② 确认对方那份合同的状态;③ 带全部材料见执业律师 |
| 3 日内 | 由律师定稿诉状,提起「请求确认合同未成立」之诉(备位:撤销) |
| 持续 | 🚫 不付款、不进场、不补签、不认可、不在微信说"可以" |
配套文件:《农村自建房施工合同(识别文本).md》《合同审查意见.md》《空白合同签字应对方案.md》《补充材料2-已签合同识别与差异分析.md》